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和西安)(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和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玛丽,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2时54分,被不起诉人和某某酒后驾驶陕D****G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秦都区彩虹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彩虹一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秦都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和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93.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