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乾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省**市人,家住**市**区**乡**号,农民。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2020年6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期间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现查明:2019年9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自己银行卡中被转入的资金为电信诈骗所得及其他违法资金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在**省**市、**市银行提取现金,后将所取现金按事先安排交于**市“**烟酒行”蔡某某(另案)处,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按照所取金额万分之六的比例获取提成。破案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缴纳非法所得2.15万元。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作为电信诈骗犯罪链中最底层取款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本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非法所得,故可依法从宽处理。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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