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开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开平区**镇**村**排**号,现住唐山市开平区**镇**房**楼**门**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逮捕,于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情况下,陆续从郝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价值95 786元的汽油,并在唐山市开平区**镇**村销售给侯某某、崔某某等人,非法获利12 000余元。综上,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非法经营汽油金额合计107 000余元。
2020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经公安机关打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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