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于沈阳市,身份证号码210106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辽宁**公司**,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沈阳市浑南区青年南大街三义街匝道处酒后驾驶牌号为辽A****8的白色沃尔沃轿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测,其静脉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材料、前科劣迹查询表、驾驶证信息查询、涉案车辆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检测结果告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浑南大队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等;
2.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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