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74********,汉族,普通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乡**路**号,住址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7日2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达川区麻柳镇街道被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作出华科所【2020】毒鉴字第07254A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书,所送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浓度为10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低,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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