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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冬)(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镇******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高坪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页29日下午2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与唐某乙电话相约到南充水高坪区都京街道办临江村嘉陵江边使用在网上购买的可视锚鱼竿锚鱼,二人来到嘉陵江边将可视锚钩投入江中,期间未能锚到鱼,随后二人被接到群众举报的民警现场挡获。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对生态进行修复。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目的是为自己食用,主观恶性较小,也未能钓到鱼,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唐某甲现已购买价值3000元鱼苗投放嘉陵江,主动进行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钟滨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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