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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奎)(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遂宁市船山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2日该院将案件交由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晚上23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驾驶川******小型轿车从遂宁市船山区金港名都地下车库到**路右转至**路上,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为12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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