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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婧)(公开版)_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99********,满族,大专文化,现住阜新市海州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1时30分许,在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青年街65-1号花旭超市门前,因琐事,彭鑫宇、唐某某与被害人邱某某发生争执,进而双发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彭鑫宇将邱某某推倒。经辽宁省阜新市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邱某某右股骨粗隆下粉碎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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