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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家豪)(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2001********,汉族,初中文化,汽车修理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0月2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下午,被害人麻某某未经同案人张锋(已不起诉)及其父亲张丕进同意,到张的蔬菜基地扯红薯叶时,与张丕进发生纠纷并殴打张,张报警后警方初步调解未果,并约定次日再行处理。当晚八时许,张锋为替父亲出气,邀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一同驾车来到麻某某家。下车后,张锋、唐某某各持一根钢管来到麻某某屋前,张锋与麻某某夫妇争吵几句后,便拿着手中的钢管朝麻某某的头部和腰部各打了一棒,朝麻某某妻子张文华的背部打了一棒。在此过程中,唐某某也拿着手中的钢管朝麻某某的背部打了一棒。尔后,张锋与唐某某遂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麻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张锋、唐某某到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张锋家属已和被害人麻某某签订调解协议,向麻某某支付了赔偿款90000元,被害人麻某某明确表示谅解,不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依法从轻或减轻情节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首材料、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在本案中,唐某某是受张锋的邀集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轻伤后果也不是其造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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