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汉族,**文化,*****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现住辽宁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辽F*****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沈河大队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唐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2.5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