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伙同唐某甲(另案处理)到南充市高坪区都京街道办创业路临江村嘉陵江边使用可视鱼竿锚鱼。根据《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天然水域禁渔的通告》高坪区自然域禁渔期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同时经南充市高坪区农业农村局对唐某甲使用的设备识别认定,属于禁止类捕捞工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购买了人民币3000元的鱼苗放生,恢复生态平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张文龙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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