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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小弟)(公开版)_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刑不诉〔2020〕Z4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绰号:“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定安县人,住海南省定安县**农场**区**队, 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13日下午15时许, 被害人周某某在定安县南海农场一区四队喝完喜酒后,在同队王某甲家门口前的莲雾树下与同队的居民聊天乘凉。在聊天的时候,周某某看见被不起诉人唐某甲路过,便叫唐某甲过去并询问唐某甲家人是否要求其搬离其现在居住的房子,因此发生口角,周某某便动手打了唐某甲胸部两拳,后被在旁边聊天的王某乙拦住,但周某某又从地上捡了一张工字型的矮木凳要打唐某甲,唐某甲也从地上捡起一张塑料矮凳子向周某某头部砸去,被周某某用手挡住后,唐某甲就冲上去把周某某抱住摔倒在地,同时用手按住周某某的后脖子,并用膝盖压住周某某的臀部,不让周某某动,后双方被家人和同队的居民劝开。唐某甲跟周某某打架过程中造成周某某的左脚跟关节处骨折,后周某某被送到琼海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人体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被定安县公安局黄竹派出所传唤到案。到案后,唐某甲赔偿了周某某的医疗费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425.4元,并取得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办案说明、收据;

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3.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王某甲、洪某某、吴某某、唐某乙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6.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犯罪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系初犯、偶犯,事后唐某甲也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等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吴少宁

检察官助理:黎召贤

书  记  员:王  清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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