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村**组**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建生,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3月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3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于5月24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2018年开始开出租车,在跑车过程中张某某向其发放过招嫖小卡片并向其介绍遇到要嫖娼的乘客后可以打其电话,把嫖客送过去后有提成。2018年10月左右,唐某某在载客过程中,遇到一要嫖娼的男性乘客后,通过电话联系张某某,按照张某某的要求将该乘客送至汉台区陈家营十字北边信合银行门口,交由张某某安排进行嫖娼活动,张某某向其支付了60元提成费用。自此,从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唐某某为获取提成收入,多次将要嫖娼的乘客拉至汉台区陈家营十字信合银行门口交由张某某安排进行嫖娼活动,赚取张某某支付的提成费用。唐某某共计3次给张某某拉送3名嫖客,张某某给其微信转账四次共计****。
本院认为,唐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在实施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系初犯、偶犯。综上认为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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