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大英县**镇**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遂宁市**路其侄女家中吃饭饮酒,饭后与其妻子蒋某某一起由蒋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到遂宁市射洪县明星镇办事。当日晚20时左右,唐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射洪县明星镇出发返回大英。21时15分许,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大英县郪江中路进行酒驾整治行动时挡获涉嫌酒后驾驶的唐某某,后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发生交通事故、无犯罪前科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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