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镇**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1日,唐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开发区三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23时09分许行驶至外滩路口时,所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的前部左侧与张某某驾驶的沿泰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行驶的云******号小型轿车的左侧后部相撞,造成乘坐于云******号小型轿车的尹某某、顾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取证证实:唐某某醉酒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10mg/100ml)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超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认定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麒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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