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侦监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11990********,汉族,初中肄业,,成都**建筑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双桥区**路**号**号**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楼**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曾用名唐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成都**建筑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镇**号,现住达州市达川区**镇**村**楼**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成都**建筑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津区兴义镇**组,现在达州市达川区**镇**村**楼**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成都**建筑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现住达州市达川区**镇**路。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罗某某、马某某、唐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发布《关于达川区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规定,禁捕区域为保护区、天然河流流域,禁捕期限暂定10年,禁捕开始时间从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实施,禁止使用电、毒、炸非法捕捞行为。
2020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唐某甲因下雨停工便约定一起去电鱼。随后罗某某驾车载着陈某某、马某某、唐某甲来到达州市达川区百节镇魁字岩村铜钵河边,罗某某使用由陈某某提供的电鱼工具下河电鱼,马某某负责提桶装鱼,唐某甲系本地人负责带路,陈某某在岸边指出电鱼地点。罗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唐某甲在返回途中被民警挡获,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渔获物16条(经称重0.19千克)。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罗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和认罪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唐某甲不起诉。
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电鱼工具一套、渔获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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