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3********,汉族,高中文化,吉首**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住吉首市**路**宿舍,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20年7月8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古丈通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湖南省**食品加工厂工程公开招标。唐某某想得到这个工程,便找到邓某某帮忙联系乾江公司,想挂靠乾江公司参与投标,邓某某找到刘某某,刘某某给张某汇报后张某表示同意。为了使乾江公司顺利中标,刘某某分别找到**公司和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陪标,唐某某找了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参与陪标,邓某某找了湖南**建筑公司参与陪标,刘某某给每家参与陪标的公司1万元左右的费用,最后该工程由**公司中标,中标价为2992.4584万元。因该工程需要垫资,唐某某实施了一部分工程后,因资金紧张,将该工程以300万元转给邓某某,邓某某给唐某某支付了270万元。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21日,唐某某接到保靖县公安局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湘西在州公安局投案,主动到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10万元。
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唐某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110万元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