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6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现住新宁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新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4日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8日,新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2020年7月23日,新宁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驾驶湘******中型专用校车,搭载照管员倪**从新宁县白沙镇明天幼儿园经白沙镇老街到白沙镇中心小学接学生,当天15时4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新宁县白沙镇老街白沙村村部前路段时,唐某某因对前方车辆和行人观察注意不够,临危操作不当,导致校车右前角撞上同向停放在道路右侧路边的湘******小型轿车左后角部位,尔后校车推行湘******小型轿车继续前行,致使湘******小型轿车前部将在其前方道路上步行的行人刘**(学龄前儿童)撞向同向停放在湘******小型轿车前方的粤******小型普通客车车尾并挤压,造成刘**当场死亡和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不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唐**、唐*不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其家属在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实现了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实现刑事和解,获得被害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