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邵阳市**发展投资公司员工,住邵阳市大祥区**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0时40分许,唐某某醉酒驾驶牌照为湘******的天籁牌小型汽车从邵阳市大祥区马蹄路行驶至大祥区邵州路地段时被交警查获,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0.71mg/100ml。到案后认罪认罚,无犯罪及酒驾前科。上述事实有其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户籍资料及无犯罪和酒驾前科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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