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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平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7********,高中文化程度,家住江苏省**市**市**镇**村**,系江苏某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6月10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2019年6月25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兴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以(2017)陕0481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苏某某米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某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34863.9元、违约金636506.6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542元、保全费5000元。  2018年1月24日判决生效。陕西某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兴平市人民法院2018年3月9日立案执行,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某某米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某某米业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唐某某于2017年11月10日将其名下一套房产以641800元转让他人,所得款项亦未履行义务。唐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李某)两人的个人账户与某某米业的银行账户有多次转入、转出交易记录。兴平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时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追加某某米业股东唐某某为被执行人,并根据其之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兴平法院留存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向唐某某邮寄送达追加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19年4月4日兴平法院决定对某某米业罚款50万元、对唐某某罚款5万元罚款决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仍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兴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以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兴平公安局移送。

2019年6月26日唐某某与陕西某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截止2019年12月20日向陕西某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并取得陕西某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刑拘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兴平市人民法院移送函,执行情况,强制执行申请书,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手房交易合同、执行裁定书、传票、罚款决定书及邮寄单、授权委托书及某某公司营业执照、权利义务告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兴平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案件款领取申请表等书证;  2、证人刘军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取得执行申请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兴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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