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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72********,汉族,大专文化,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20年5月7日13时许,驾驶辽D****9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抚顺市碾三线S106线24公里+150米附近时,与被害人贾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辽D****2号微型面包车相撞,造成贾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唐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于2020年6月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贾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胸部及肢体遭钝体暴力作用,造成胸腔脏器及肢体严重损伤致创作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抚交警大队认定,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贾某某近亲属人民币七十六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唐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在案发后积极施救,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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