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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某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0时许,唐某某酒后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沿渠河路由北向南行驶。后该车辆在**路**小区**路的行人薛某某发生碰撞,至薛某某受伤。经查,发生事故时该车辆是由同车的唐某某的妻子曾某某所开。经鉴定,唐某某当日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3.7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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