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诉人唐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上午9时许,窜至鼎城区牛鼻滩镇安先云码头边停靠的一艘船上,将正在船上施工的工人陈某某放在船舱椅子上面的一部VIVO手机,趁其不备拿回家中,占为已有,被盗的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2060元。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的损失全部退赔,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且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全部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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