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因涉嫌盗窃罪,经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 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南*超市购物结账时,利用超市自助结账机,以漏扫的方式偷取六瓶1664牌啤酒、一盒乐事薯片、小苏打牙膏一管、两个雀巢威化、四瓶伯爵牌啤酒,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窃商品价值人民币91 元。2、2019 年 9月8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南*超市购物结账时,利用超市自助结账机,以漏扫的方式偷取旺仔牛奶一大盒、薯愿薯片一盒、蒙牛酸牛奶一板、海鲜味方便面两袋、—个雀巢威化、四瓶进口啤酒, 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窃商品价值人民币106 元。3、20 19 年 9月12日,犯罪嫌疑人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南*超市购物结账时,利用超市自助结账机,以漏扫的方式偷取猪梅肉一块、冻鸡翅一包、一管小苏打牙膏、玉洁洗面奶一瓶、御泥坊面膜两盒、柯洁洁面乳—瓶、两个牙刷、六瓶红牛、烧烤竹签子两袋、烧烤锡纸碗一个、杜蕾斯避孕套一盒、手帕一联(八包装)、完达山酸奶两罐、炉灶套餐一个、火鸡面一包、—瓶味极鲜酱油、一包纸抽(一包六盒)、红牛四罐、潘婷乳液洗发露一瓶、潘婷精华素一瓶、方便面两盒、不锈钢烤炉套餐一个、大米一袋、胡姬花古法花生油—桶,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窃商品价值人民币1031 元。案发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并赔偿被害单位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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