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二部刑不诉〔2020〕Z8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200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皖西卫生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年某某(已起诉)购买多个京东商城高级账号及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资料,通过登陆京东商城网络平台,采用微信账号支付的方式购买品牌运动鞋、衣服、化妆品等商品,货物邮寄到其选定的怀远县城小区内。待收到货物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利用京东商城“闪电退款”业务规则,无理由向京东商城申请退货、退款,并提供虚假的退货快递单号退货,被害单位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在未收到退货的情况下先行向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微信支付账户全额退款。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则通过年某某将本应退回的商品在“得物”、“nice”等平台出售牟利。经统计,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取京东商品累计价值人民币12264元。
2020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人唐某某已全部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全额退赔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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