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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红霞)(公开版)_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住大英县蓬莱镇**街**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因无收入来源,为减轻家中生活负担,于2020年4月1日和2020年4月9日两次到自己之前上班的大英县**镇**超市二楼仓库内盗窃硬中华、芙蓉王、小天子等香烟。经大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盗窃香烟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840元。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说明、户籍资料等;2.证人胡某某、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险性小,也未发现其有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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