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唐XX,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11980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XX回族自治州XX县人,家住XX县XX镇XX村XX社2097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2时35分,被不起诉人唐XX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XXXXX的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XX东路XX商贸城附近时,被例行检查的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遂将被不起诉人唐XX带到XX市人民医院采取血样。将采取的血样送至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从唐XX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18.40mg/100mL。经审讯,被不起诉人唐XX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发生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唐XX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XX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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