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锋)(公开版)_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淄博市临淄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5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被害人曹某某与朋友陈某某在临淄区**家饭店吃饭喝酒后,又一起去临淄区**镇**大酒店找高某某、扈某某等人喝酒。下午2时许,唐某某、曹某某和陈某某喝醉后倒在地上,高某某、扈某某见唐某某突然挥拳殴打曹某某,曹某某挥拳格挡,打完后二人又醉倒。下午5时许,唐某某、曹某某酒醒,唐某某将曹某某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曹某某双眼、嘴部、面部、鼻部多处受伤,其系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其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