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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喀某某)(公开版)_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轮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喀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21983********,维吾尔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住新疆轮台县**乡**村**组**号,因危险驾驶行为于2019年8月23日被轮台县公安局立案,同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轮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告知了权利义务,审查了案件材料。轮台县公安局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不起诉人喀某某2019年7月28日1时30分,醉酒后驾驶新M933**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乡**村**组路段时被在那里执行任务的警察抓获。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技术中心【2019】55**号鉴定结论中,被不起诉人喀某某的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173毫克酒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喀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被不起诉人喀某某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被不起诉人喀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对该不起诉决定书不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天内可以向本院提出上诉。 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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