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喇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29011987********,东乡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市人,住临夏市**壕**号,无业、无前科。2020年6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喇某某与继母被害人马某某因家庭琐事在临夏市**园**座**室家中发生争吵,后喇某某站在沙发上朝坐在沙发上的马某某脸上踢了一脚,马某某就扑向喇某某相互撕扯倒在沙发上,后二人从沙发上滚落到地上时喇某某顺势骑在了马某某身上,两膝盖顶在马某某左右两侧肋骨处,造成马某某右侧第3、4、5、6肋骨骨折、左侧第4肋骨骨折。经临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该案是婚姻家庭矛盾引起,且喇某某是由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案发后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无前科属初犯偶犯,自愿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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