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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喻大庆)(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79********,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中铁广州**工程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庄**庄**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曲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0时07分,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醉酒后驾驶粤******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沪昆高速K2235+500M南海子收费站,民警执勤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喻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对驾驶人喻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9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喻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98.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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