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134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住万源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喻某甲与喻某乙、贺某某至义乌市**水库上游溪流处,以电瓶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共捕获半桶桃花鱼。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水库的水库上游,校核洪水位以上溪河干支流全段为禁渔区,禁渔时间为全年。
本院认为,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修复受损公益并取得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