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喻**,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2********02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县**小区**-*-***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6日,北京时间01时0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喻**在**县**小区的一个餐厅和朋友一起喝酒吃饭后,回到**小区院内驾驶新R*****号牌小型汽车向外行驶,在行驶至**县**小区大门口时,与小区保安发生争吵,保安报警后执勤民警发现新R*****号牌小型汽车驾驶员喻**涉嫌酒后驾驶,随即对被不起诉人进行控制,并进行抽血取证。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3471号鉴定书检验结果为:喻**血液中检测出乙醇为8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在侦查阶段就自愿认罪认罚且酒精浓度为88mg/100ml,根据《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刑事案件工作指引》第九条—酌定不起诉的一般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血液酒精含量在110毫克/100毫升以下,被不起诉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并且没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
本院认为,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为88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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