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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国镇)(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40号

被不起诉人国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8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白石镇***村**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国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国某的父亲国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乙在汶上县白石镇***村西王某乙家的麦田里发生争吵并厮打,国某看见后对王某乙进行了殴打。经鉴定,王某乙右侧颧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其眼部损伤属轻微伤。

2020年8月31日,国某被汶上县公安局白石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2020年9月7日,国某与王某乙达成了谅解协议,取得了王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国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不起诉人国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国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国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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