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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图尔荪托合提·如则麦麦提)(公开版)_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田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图XXXXX,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0119**********,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住*******村615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和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和田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图XX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图XXXX2020年05月10日北京时间03时5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图XXX驾驶牌号为:新R5398D银色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在和田县XX乡XX村出发到在XXX村被塔瓦库勒玉龙喀什警务室协警发现以嫌疑酒后驾驶,经过抽血调查嫌疑人图XXXX,身份证号:65320119XXXXXXXX血液中出乙醇含量为酒精,新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2295号图XXXXXXX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图XZXXX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认罪认罚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图XZ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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