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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墨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小区**栋**室。墨某某于2011年犯赌博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6年5月26日犯开设赌场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墨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汽车,由东往西行驶至蒙城商城路与南华路交叉口路段时,被蒙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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