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晚,夏某某和几个朋友在宣威电厂水库旁的一个鱼庄吃饭喝酒,当晚21时26分许,其驾驶云DT****小型普通客车经过秀河线910公里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被依法提取的静脉血样乙醇含量为130.5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另外,夏某某持有C1E类机动车驾驶资格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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