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镇**庄**号,现住址:青岛市城阳区**庄街道**路**号**小区,青岛**皮革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沂南县蒲汪镇大王庄村经营青岛**皮革有限公司加工点期间,拖欠职工刘**、屈**、张**等人共计18000元工资,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经沂南县人社局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且拒不配合人社局的相关调查。2020年10月12日,夏某某主动到沂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交纳拖欠工资18000元,刘**、屈**、张**已领取到被拖欠工资。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即已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权益已得到有效维护。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已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八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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