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州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夏候某某,女,****年**月**日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身份证号码362401********492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家住吉州区**城**栋**单元**室。2020年3月23日因本案被吉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吉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候某某驾驶赣D*****号北京现代牌轿车沿吉州区**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卫生院路段时,恰遇同向而行的被害人晏某某骑自行车左拐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晏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吉州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夏候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夏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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