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广信区交警大队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持证驾驶赣****号重型厢式货车,从上饶市广丰区沿320国道往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方向行驶,途经上饶市广信区茶亭镇白沙村发展大道交叉口人行横道路段,碰撞到步行中的被害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投案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家属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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