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迎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021979********,汉族,高中文化,安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宜秀区**乡**居委会**号,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夏某某酒后驾驶皖H****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庆市迎江区棋盘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棋盘山路与宜光西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夏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江某某证言;
3.犯罪嫌疑人夏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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