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67********,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04分,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型汽车沿鹰潭市鹰雄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腰上吴家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即交警将其带至鹰潭市第九O八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53mg/100ml。同月11日,夏某某接交警电话告知检测结果后,主动前往交警直属大队六中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制证信息状态查询、常住人口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等;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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