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8********,汉族,初中,运输**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上饶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06时40分许,夏某某驾驶浙******重型自卸货车沿志敏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上饶大道与志敏大道交叉口遇直行绿灯右转弯时,与沿志敏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遇绿灯直行的由潘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碰撞部位系车辆二轴右轮胎,夏某某未发现发生事故而驾车驶离现场。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夏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本案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