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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夏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80********,锡伯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现住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0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驾驶辽G****0号轿车,沿义县高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义县台子山村(义县高柳线2KM+100M)处,遇交警纠违,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验,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毫克,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74毫克。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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