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9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求具。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饮酒后驾驶浙K7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元湖一号门口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89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测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归案后自愿认某某,已签署认某某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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