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3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恋上机车俱乐部”微信群成员夏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摩托车未安装号牌。2019年多次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去铅山、乐平等地,经常多人交替追逐竞驶、双手离把、竞技炫技,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2019年8月23日被弋阳县交警大队县城中队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追逐竞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结果,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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