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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多某某)(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德宏州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三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多某某,男,197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76********,傣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芒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9日被芒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多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多某某于2016年10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占用芒市镇大湾村委会上芒院村民小组(拉麻贺)集体土地挖塘养鱼、建盖鱼塘看护房等设施,致使基本农田8403.69平方米(12.61亩)的耕作层及耕作条件遭受严重损害,耕地的耕作功能已丧失。经督促,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4月28日对被占用的基本农田进行恢复,2020年05月08日经芒市自然资源局认定,多某某挖塘养鱼及建盖鱼塘附属设施占用的基本农田已复垦达到耕种条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积极恢复了被占用的基本农田,消除了损害后果,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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