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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奚正旺)(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快餐店**尚**店工作,住芜湖市弋江区***城**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奚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燃油车(经鉴定属机动车类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在**商务中心广场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广场肯德基店门前便道,因与同事发生纠纷,同事报警后被出警民警查获其涉嫌酒驾。经鉴定,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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