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特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奴某某·巴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4127********2017,哈萨克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址:新疆特克斯县**乡**村**号(乡村),现住址:新疆特克斯县**镇**街**路**巷**号(租赁房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26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特克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奴某某·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凌晨0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奴某某·巴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从特克斯县**街**路行驶至特克斯县**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奴某某·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47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奴某某·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奴某某·巴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91.47mg/100ml,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奴某某·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奴某某·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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