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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好斯吉日嘎拉)(公开版)_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84********,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好某某饮酒后与照某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其报警后到柴达木嘎查卫生院医治,绍根分局民警到柴达木嘎查卫生院对好某某做笔录后劝告其不能酒后驾车。随后被不起诉人好某某驾驶蒙D****号小型轿车,从阿鲁科尔沁旗柴达木嘎查行驶至国道303线交叉路口处时,被绍根分局民警查获后移交交警大队。经对其人体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11.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好某某在值班律师其某某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好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认为好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好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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